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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的一定款項。根據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另一方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形式一般為金錢,但如果以其他形式的物,如股票、債券、票據等為定金的,也無不可。定金既可適用于買賣合同,也可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定金的好處表現在以下方面:
(1)預先支付性。定金的預先支付性是適用定金對合同進行擔保最先展現出來的性質,是適用定金的首要前提條件,表現在適用定金的一般條件和適用定金的結果中。定金是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從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標的物的價款中預先給付若干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合同履行后,定金應原數返還或者折價作價款或酬金的一部分。定金預先支付的時間從合同訂立之日起至合同實際履行之前止。保證、留置這兩種擔保形式不具有預先支付的性質。
(2)懲罰性。定金的懲罰性是定金最突出的性質。定金的主要功能是擔保作用,督促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從適用定金的結果看,這種擔保功能的核心應當是對違約者的懲罰,而非履行合同后定金的原數返還。違約者必須對自己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定金罰則的法律后果,以失去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作為代價。
(3)非補償性。定金的非補償性是指定金沒有任何補償作用,定金罰則的適用不以違約者的行為是否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為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違約事實發生即可。定金的非補償性強化了定金的懲罰,使定金與違約金明顯地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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