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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180條規定,抵押權的類型主要包括:
(1)不動產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權,是抵押權的主要類型,也是在市場交易中使用最為頻繁的擔保形態。不動產抵押主要是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的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一般要求已經具備建筑物之大致形態)以及上述不動產和一些動產一起設定的抵押。
(2)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權。主要是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的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標的物設定的抵押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為標的物設定的抵押權;以交通運輸工具為標的物設定的抵押權;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為標的物設定的抵押權。
(3)權利抵押權。權利抵押權是指不動產物權作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權。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二)、(三)項以及第183條規定,能夠作為權利抵押物的權利主要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承包并經過發包方即土地所有權人(包括國家和集體組織)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鄉(鎮)以及村企業抵押廠房等建筑物時其所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4)共同抵押權。共同抵押權是指為了擔保同一債權而在數個不動產、動產或權利上設定的抵押權。這數個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可以是屬于同一個所有人,也可以是分別屬于不同所有人。物權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的“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就是指共同抵押。
(5)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限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該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在最高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抵押權。物權法第203條至第207條對最高額抵押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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