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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趙男化名奔走于律所和法院間,在準備一場借名買房的官司訴訟資料。30年前趙男借名買房,30年后房屋拆遷,趙男卻被已故名義房主的兒子起訴,要求其返還多年占用期間的全部租金。
這事兒發生在的鹽田區海濤花園,是上世紀80年代深圳第一批商品房。30年了,房價已經暴漲,今年最高成交單價已經達到了11萬元/平方米。拆遷疊加被訴,房屋實際出資人趙男最近愁得不行。
借名買房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或為規避房屋限購政策,或為規避限貸政策以及其他貸款障礙,或為簡便手續、減少稅費、爭享特定購房優惠,當然也有人為隱藏個人真實的財產信息而選擇借名買房。

繼承人不承認借名關系
海濤花園位于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是上世紀80年代深圳興建的第一批商品房。根據當時的購房政策,1987年開盤時該小區僅限香港人購買,趙男想要購買該小區商品房,但由于是大陸籍,無購房資格,于是想到了向港籍的程因借名買房。
同年7月,趙男借用程因之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產購買合同》,并經公證處公證。此后趙男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開發商交付了房屋。
同年8月,該房屋登記至程因名下。其后,趙男全家將戶口遷至海濤花園該房屋處,這套房子自交房后一直由實際出資人趙男占有使用或對外出租、納稅。
2010年,海濤花園被列入城市更新計劃,此時該房屋也由趙男出租給進駐項目的開發商。
直到2019年4月,項目開發商突然告知趙男,已有新業主主張權利,并停止支付趙男房租。趙男了解后得知,房屋名義所有人程因已去世,該房屋已由其子繼承,并已過戶至其子名下。程因之子認為房屋為母親程因的遺產,其已合法繼承,要求趙男返還多年占用期間的全部租金。
對于為何購房已30年仍未將產權過戶至個人名下這一問題,趙男表示,購房后其一直居住在海濤花園該房屋內,覺得無所謂,加上出名人程因長期居住在香港,不在深圳,基本上也沒聯系,所以一直都沒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因程因之子拒不認可趙男實際權利人身份,趙男已起訴程因之子,要求其將房屋過戶至趙男名下。

該房產到底屬于誰?
相關專業律師認為,借名買房雖然登記在出名人名下,但實際并非出名人所有,不是出名人遺產,不屬于其繼承人繼承財產范圍,《合同法》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借名買房合同的性質都沒有實質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24條、《民法典》第467條,這屬無名合同,應類推適用委托合同,而根據委托合同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當屬委托人所有。
借名買房存在諸多弊端
7·15調控升級后,深圳購房名額愈發珍貴。在市場上,一個購房名額叫價幾萬到幾十萬不等。如今限售限購政策嚴控下,短則三年長則更久的代持隱匿了什么風險?房屋是否會被出名人侵占?如何規避此類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國際交流中心認為,借名買房存在諸多弊端,如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不承認借名之事。此外房產還存在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等風險。
不得已需要借名買房前,應盡量簽訂借名協議,專業律師認為,協議具有一般的合同約束力,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對于親屬之間約定的借名買房協議,可通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觀情況來認定。

對于如何規避借名買房而房屋反被侵占的風險,小編認為,建議借名人在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盡早要求出名人過戶:只有在自己名下,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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