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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將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對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了《深圳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自6月2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13條,為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絕大多數內容沿用《暫行辦法》規定,包括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增值收益的確定、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前繼承相關規定等。
針對《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面臨的新問題,《辦法》主要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分工、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前出現婚姻情況變化情形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全市已有近4200戶經適房業主依《暫行辦法》取得了完全產權。
《辦法》與《暫行辦法》適用范圍一致,即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同時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適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或《不動產權證》非市場商品房,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占有、使用該經適房。
根據市政府于2012年12月發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綱要》,對已售出的經適房,達到規定年限經批準取得完全產權并轉讓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辦法》沿用《暫行辦法》規定,經適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
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繳增值收益=經適房市場價格-經適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適房的實際發生額。
《辦法》第十一條對繼承的情況作出了規定。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難標準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的產權份額轉移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有限產權的性質不變;
原經適房買賣合同簽訂滿5年的,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繳納應繳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或者將該套住房上市交易;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回購該套住房,并就回購款進行繼承;
在不違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

針對《暫行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面臨的新問題,《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對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分工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區屬經適房的審核、批復改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承擔,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新增了對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前出現婚姻情況變化情形的規定。此前《暫行辦法》未對此情形進行規定。
為使相關業務辦理有據可依,此次《辦法》比照繼承規定增加了相應條款。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前,因婚姻情況變化需進行產權變更的,權利人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離婚協議、生效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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